DM海報設計案成立並開始設計製作後,瑞捷思印舖將於雙方約定的時間內(非特殊或較困難的一般案件,大多是在從起算日開始,加上3~4個工作天內),提供校稿檔案供委託製作檔案的客戶確認。目前的模式,為透過網路郵件傳送電子圖檔。客戶須在看過檔案,確認各項綜合結果後,進行結案。或是提出合理修改內容後,接著進入修改與二校的階段。該案委託客戶看到瑞捷思印舖所設計之DM海報校稿檔後,得進行對於校稿檔內容的確認動作,同時擁有最多不超過再加上兩次(含兩次)以內修改微調的權利,亦即如包含首次的校稿檔,最多共可經歷確認三次的校稿檔案。
建議客戶於設計製作前,儘量將本身對於該案的相關需求與呈現方式,與瑞捷思印舖相關服務人員仔細溝通,以便於設計人員在設計時,得以用最快的速度,提供最接近客戶屬意的設計校稿檔案,同時增加雙方因縮短製作時間,而產生的正面後續商業效益,並節省雙方無謂的製作成本。因設計為主觀的藝術創作,個人即可能因不同時間下,對同一個設計作品,產生不同的觀點與喜惡;況且,有時一個校稿檔,需經過多人開會反覆商討確認,故客戶本身對於該設計案預期所要表現的風格與方式為何?實需於準備委外製作前,或是與瑞捷思印舖相關客服人員,於設計前的溝通完成後,有明確的概念與方向,否則客戶與瑞捷思印舖雙方均易淪入深陷泥沼的困境中,以無上限的時間與預算成本作虛耗或是原地打轉,對雙方都是極大的負擔。
以常見的流程做說明,客戶可於第一次校稿時,檢視瑞捷思印舖是否已依據製作前所溝通的方向與內容作該案設計?對雙方都最有利的情況,便是該次校稿已經完全達到或是相當接近委託客戶的製作需求,該版本檔案已可直接結案並作後續印刷使用,或是僅需於若干細節處作些微調整,便可以用第一次修改(即二校)檔案作結案。
依據客觀標準檢視,若瑞捷思印舖確實於設計時,因疏漏或其他原因,未能依據先前已議定的溝通內容,落實於設計稿中,客戶得要求瑞捷思印舖補上疏漏的地方,且此些修改責任,確實歸於瑞捷思印舖的設計內容,無需記入修改次數內,以保障客戶權益。
如客戶在檢視過第一次校稿檔案後,發現設計稿中有若干地方需再做調整,需調整的原因可能來自新的構想;或依初校檔案衍生的調整;或是客戶修改補增新的內容…等原因,但當初與瑞捷思印舖溝通之重點與內容,瑞捷思印舖已落實於該設計稿中,則瑞捷思印舖根據最新的溝通結果,進行可行的設計修改,並再提供校稿檔案於客戶檢視,如此稱為第一次修改,亦即二校檔。
客戶在看到二校檔案後,如先前的方式作校稿的動作,重點一樣在於確認瑞捷思印舖是否已經落實先前確認的設計要點?如果瑞捷思印舖確實發生疏失,未能確實作設計修正與調整,則瑞捷思印舖仍需不計修改次數,確實的將前次校稿後的各項修正協議內容完成,並再提供校稿檔。但因為此時客戶僅剩最後一次的修改次數,故如何抓住重點做最後細部修飾與調整,不因又有新想法而推翻先前大方向的設計內容,這樣將有助於結案。當雙方確認修改內容後,瑞捷思印舖會再將修改調整後的檔案提供給客戶校稿,但這已經是最後一次的修改,亦即所謂三校檔。如瑞捷思印舖確實已經依據客戶的要求作調整,瑞捷思印舖有權不再修改該項設計,此案視為結案。
若該設計委託案之客戶,希望續進行乙次設計修改,以致於修改次數達到第三次,校稿檔也將達到四次。瑞捷思印舖可視客戶所提出之內容,決定是否接受後續修改之要求。若雙方均同意進行該案的第三次修改,則瑞捷思印舖將向該案委託設計之客戶,收取該次即將產生之後續修改費用(如為一般修改難度,定為該設計案的報價30%,作為後續每次新增單次修改的追加費用)。而修改次數之議定與收費,均以乙次為單位,且新修改內容如已完成該回進行修改前的議定,則視為修改結案。若第三修改過後仍需再次修改,則依據前述修改標準,雙方議定是否續進行第四次修改,以及修改的內容方向與相關新增費用,如有第五、六、七…次新增之修改需求,皆比照新增修改之標準辦理,每次修改費用,基本上均為該設計案的報價30%。
如每次修改的難度與複雜度,已超過當初的認定與報價標準,或是上述如有未能載明的事項,雙方以善意與合理之標準進行溝通確認為荷。